訴訟 請求收回贈與房
于某稱,2012年8月17日,兒子高某利用她不識字,通過誘騙與其簽訂《贈與合同》,將她在李滄區的一套房屋贈與兒子,隨后辦理了過戶手續,產權人變更為兒子高某。但是從2014年春節前開始,兒子對于某的態度發生了極大轉變,經常辱罵、冷落,拒不照料飲食起居,不履行贍養義務,作為80多歲的老人,于某的身心受到極大的打擊。為了維護合法權益,于某請求撤銷房屋的贈與。被告高某辯稱,原告所述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于某共有6個子女,被告高某是小兒子,涉案房屋是于某與其再婚配偶姜某離婚后出資購買的,是于某的個人財產。贈與合同約定:“受贈人保證不發生以下任何情形,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本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
爭執 贈與是否應撤銷
于某表示,以前的工資都是高某幫助提取,2014年1月19日,她去了銀行取錢,高某得知后很生氣,打電話和于某的小女兒說,母親已經能自己取錢了,以后就不需要照顧了。從那以后,高某經常因為此事和母親吵架,于某非常生氣,決定將贈與的房屋要回來。
高某辯解稱,簽訂的贈與合同合法有效,而且雙方依據該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他也依約讓母親繼續無條件在房屋內居住,并且住在大房間,他們一家居住在小房間,因此沒有違反贈與合同的約定。高某和妻子從事個體生意,早晨6時前出門,晚上11時左右才回家,母子倆共同生活了近20年,一直是各自做飯吃,因此沒有不履行贍養義務。至于涉案房屋的水、電費由誰交納與是否履行贍養義務沒有關聯性。
判決 受贈房返還母親
法院認為,高某是否全面履行了對母親的贍養義務,是認定原告是否有權撤銷贈與的關鍵。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盡管在家庭糾紛中,母子雙方也許均有過錯,但高某作為兒子、晚輩,常年與母親共同居住在同一屋檐下,更應該主動照料母親的起居飲食,并給予精神上的慰藉、關懷。而高某不但在日常生活中未盡到贍養義務,更在母親生病時不管不問,而且還需要母親為其承擔取暖費、水電費等日常開支,致使老人的精神備受煎熬。
李滄法院認為,法律賦予贈與人撤銷權,其目的在于對贈與人權利的保護和受贈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懲罰。根據雙方贈與合同的約定及合同法的規定,高某采取不作為的方式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已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綜上,由于被告未履行對原告的贍養義務,依法撤銷于某對高某關于房屋的贈與,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