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是2008年結的婚,2008年我父親在我們家附近買了一套商品房送給我,房產證上寫的也是我的名字。今年3月因為我丈夫有外遇,所以我和丈夫準備協議離婚,可是在協商過程中我丈夫說那套商品房他也要分割。請問律師:這個要求合理嗎?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律師回復: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所以一般情況下,在你們婚姻存續過程中所接受的贈與,是屬于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你丈夫有權分割。
但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所以如果你有證據證明符合以上情況,即你父親明確該房只贈與你一人,那么你丈夫就無權分割該房產。
滬律網小編進行補充:
在繼承、贈予財產是否是共同財產問題上,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繼承、贈予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需要強調的是,贈予合同中要想明確財產只歸一方所有,僅僅只有一方的名字是不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