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種房產贈與情況如符合營業稅免稅規定無需提交公證書:
1.個人以離婚財產分割方式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2.無償贈與特定親屬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3.無償贈與撫養人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4.無償贈與贍養人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當前政策下,贈與房子辦理轉移登記,不必經過公證。有以下五個依據:
1、2015年月1日起施行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轉移登記適用本條例;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申請材料中并未明確要求提交贈與公證書。
2、由國土資源部牽頭起草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登記申請材料的要求】中只對繼承和接受遺贈明確了“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自愿公證的享有不動產權利的證明,可以作為登記原因證明材料”,只字未提贈與,且繼承和受遺贈的公證是自愿公證,非強制的必須的公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8期 P40-42,陳愛華訴南京市江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案。【裁判摘要】: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范疇,且與《物權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不能成為房屋登記主管部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的依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2010年11月26日法發[2010]51號。第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0號《關于簡化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 土地使用權免征營業稅手續的公告》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個人以離婚財產分割、贈與特定親屬、贈與撫養人或贍養人方式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免征營業稅規定的,在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時,無需提供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贈與合同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