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之間的房屋贈與是否有效?
夫妻之間的房屋贈與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因此,該贈與有效。而且,一旦進行了房產變更登記,就視為贈與行為完成,受贈人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是,有時一方在贈與財產變更前想撤銷贈與,那么,這種贈與是否需要對方的同意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即如果這個房子不具備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那么,贈與方在贈與財產變更前取消贈與的,人民法院予以準許其撤銷贈與。
二、夫妻之間贈與房屋需要公證嗎?
個人以離婚財產分割、贈與特定親屬、贈與撫養人或贍養人方式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在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時,無需提供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贈與合同公證書”。其中,免征收營業稅的情況包括:離婚財產分割; 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 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需要注意的是,贈與房產并不是免稅,是收取契稅免征營業稅。
三、丈夫贈與我婚前房產,沒過戶算數嗎?
滬律網網友提問:我和丈夫是老夫少妻。丈夫在和我結婚之前有過一段長達十年的婚史,他和前妻育有一個女兒,今年已經15歲了。因為女兒的撫養權歸丈夫所有,所以我一結婚就當了“后媽”,壓力很大。丈夫為了安撫我,在結婚之后承諾將我們現在居住的房子贈與給我,他名下的另外一套房產將來留給女兒。這兩套房產都是丈夫的婚前財產,對這樣的安排我很滿意,欣然接受。之后因為種種原因,丈夫答應贈與給我的房產始終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最近因為丈夫有出軌行為,我們正在鬧離婚,請問丈夫之前承諾贈與給我的房產,算數嗎?
滬律網律師回答:您丈夫贈與您的房產,屬于他的婚前個人財產,權利的主體是您的丈夫。將婚前個人財產贈與給現在的妻子,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述屬于贈與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中有關贈與合同的規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對于不動產而言,其中的“權利轉移”是指不動產的產權過戶登記。您丈夫和您之間的贈與合同,既沒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也沒有經過公證,也就是說,在房產沒有過戶到您名下之前,您的丈夫有任意的撤銷權,可以沒有原因的反悔。如果您的丈夫遵守承諾,幫您辦理了過戶手續,無疑您將是房子的合法權利人,但如果您的丈夫反悔了,那么這套房子仍舊是他的個人財產。
四、離婚時協議贈與的房屋,可以撤銷嗎?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七條以及《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 應當辦理有關手續。房屋贈與應當過戶。但《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 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婚姻法》以及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這類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的贈與,屬于一種諾成性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因離婚協議得以 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其贈與房產的行為不能隨意撤銷。離婚時夫妻關于財產問題的約定以財產關系為內容,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但按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規定,在處理離婚中的財產問題時,在《合同法》與《婚姻法》等法律發生沖突時,應優先適用《婚姻法》等法律。至于房屋過戶問題,離婚時 同意贈與房屋但沒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辦理離婚后,受贈人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