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種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無須再公證:
①繼承房產。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協商繼承和訴訟繼承。
②贈與房產。
③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房產所有權轉移事宜。
如何繼承房產? 根據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據此,法律將公證材料作為申請人可選擇提供的內容,而不再是“強制性”提交的必備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