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合,去年辦理了離婚手續,孩子不滿三歲。我們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后,孩子由我撫養,將我們共同所有的房屋贈與孩子。前夫則搬了出去。前幾天,前夫突然找上門來,說他再婚需要房子,房子贈與孩子說是說了,可并沒有過戶到孩子的名下,他要撤銷贈與,重新和我商量房屋的分割問題。請問:前夫撤銷贈與的主張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師回復: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七條以及《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房屋贈與應當過戶。但《婚姻法》第三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婚姻法》以及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這類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的贈與,屬于一種諾成性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其贈與房產的行為不能隨意撤銷。離婚時夫妻關于財產問題的約定以財產關系為內容,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但按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規定,在處理離婚中的財產問題時,在《合同法》與《婚姻法》等法律發生沖突時,應優先適用《婚姻法》等法律。至于房屋過戶問題,離婚時同意贈與房屋但沒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辦理離婚后,受贈人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
滬律網小編進行補充:
房屋贈與后反悔可以要回房屋嗎?分兩種情況:
1、贈與的房屋沒有過戶
如果贈與的房屋還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房屋在法律上依然屬于贈與人所有,此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如果受贈人不同意,贈與人可以請求房產律師向受贈人進行法律教育和說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贈與的房屋已經過戶
由于此時已經贈與的房屋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在法律上房屋的所有權已經由贈與人轉為受贈人,所以不能隨便撤銷贈與,而且根據法律規定,經過公證或者具有道德、扶貧和救災性質的贈與合同在權利轉移之前是不得撤銷贈與的,但這也不絕對,如果依據合同法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贈與人依然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如果受贈人認為沒有上述可撤銷情形,可以向法院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贈與人認為自己有權要回房屋,需要證明受贈人存在以上情形,在調查取證方面若有困難,可聘請律師幫助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