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地產評估管理,規范房地產評估服務行為,保障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東省房地產評估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的房地產評估活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房地產評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為基礎,參照本市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四條 廣州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估機構與人員
第五條 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評估機構。
第六條 設立房地產評估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組織形式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流動資金。
(四)有3名以上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其中經注冊登記的房地產估價師或土地估價師不少于2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資審同意,取得資質證書,并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八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資質等級制度,資質等級的確認按國家規定權限由有關部門審批。
一級資質: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7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4年以上,可獨立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評估項目,可從事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外的各類房地產評估項目。
二級資質:有7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5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3年以上,可獨立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筑面積在6萬平方米以上、10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項目,可從事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企業兼并、合資入股等方面的評估項目。
三級資質:有4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3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2年以上,可獨立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6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項目,可從事二級資質評估機構從業范圍內的評估項目。
未取得資質等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可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項目。
土地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審批權限及其從業范圍,按國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房地產評估服務應在核準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資質等級從業范圍從事評估業務。
第十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評估
師注冊證或房地產估價人員崗位合格證書,并參加一個評估機構,方可從事評估業務。
房地產評估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業。
第十二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從業地域范圍從事評估業務。
在外地注冊登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在本市從事評估業務的,須按本辦法規定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