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賣房為啥過不了戶? 原因:法院判決雙方只享有居住權,無權單方處分 建議:房屋權屬具備分割條件時,應及時予以分割 黃女士已退休多年,兩年前準備離婚,夫妻二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兩套房屋如何分割產生了分歧,協商無果,黃女士訴至人民法院。法院審查
離婚后賣房為啥過不了戶?
原因:法院判決雙方只享有居住權,無權單方處分
建議:房屋權屬具備分割條件時,應及時予以分割
黃女士已退休多年,兩年前準備離婚,夫妻二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兩套房屋如何分割產生了分歧,協商無果,黃女士訴至人民法院。法院審查后,認為兩套房屋分別登記在二人各自名下,由各自居住較為適宜,于是做出了 兩套房屋按照登記情況分別由各自居住 的判決結果。
2009年年底,黃女士想賣掉房子,經一家中介與買方佟先生簽訂了合同。佟先生支付了1萬元定金和6000余元中介費,但房地產交易市場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發現,該套房屋系黃女士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法院在其離婚時只是判決歸其居住,并未判決歸其所有,黃女士對該房屋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權,因此做出了不予辦理過戶的決定。
遲遲無法辦理過戶手續,雖經佟先生多次催促,但黃女士因與前夫感情破裂無法取得前夫的協助,中介公司也拒絕退換中介費和支付的定金,于是佟先生一紙訴狀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黃女士及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雙倍返還定金。黃女士對于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自己卻無權處分深表不解,中介公司也認為自己沒有任何過錯。目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佟先生的起訴并確定了開庭日期。
律師解析:案涉房屋雖然登記在黃女士名下,但該套房屋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雖然二人已經離婚,但由于法院只是判決該套房屋歸黃女士居住,仍未改變黃女士及前夫二人對該房屋的共有狀態。
《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后,雖經佟先生多次催促,但仍遲遲無法履行,因此佟先生作為買方請求解除合同、返還中介費并適用定金罰則的訴訟請求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但是對于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應由何方承擔這個問題,首先應對黃女士及中介是否存在過錯加以分析:
律師認為,黃女士作為賣方顯然對案涉房屋無法過戶應承擔一定責任,但作為一名普通的退休職工,難免對專業性較強的法律文書存在理解錯誤,并且在合同履行出現障礙時其也積極與前夫協商解決,反觀中介公司,其作為專業機構已收取了中介費,但卻未在合同簽訂前認真審查案涉房屋的權屬狀態,沒有履行合同所附隨的 前合同義務 ,因此黃女士及中介公司對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均存在一定過錯。綜上,律師認為,對于佟先生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求,人民法院應按照黃女士和中介公司的過錯判令各自按比例承擔。
律師建議:對于夫妻離異時經法院判決歸一方居住的房屋,該方只享有居住權,無權單方處分,需慎重簽署二手房轉讓相關協議,避免共有人不予配合導致房屋無法過戶時承擔違約責任,待房屋權屬具備分割條件時,應及時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