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經過一番考察,終于下決心買下一套商住樓。在正式簽訂合同,付清房款后,李先生放心地去處理自己的生意??傻搅撕贤幎ǖ慕桓度掌?,開發商卻未能將房屋交付給李先生。一氣之下,李先生將開發商告到了法院。 我們先不講這場官司的結果如何,但“交付日期”涉及到
李先生經過一番考察,終于下決心買下一套商住樓。在正式簽訂合同,付清房款后,李先生放心地去處理自己的生意??傻搅撕贤幎ǖ慕桓度掌冢_發商卻未能將房屋交付給李先生。一氣之下,李先生將開發商告到了法院。
我們先不講這場官司的結果如何,但“交付日期”涉及到客戶的切身利益,應引起購房者的關注。這里介紹幾種常見的“陷阱”:
一、開發商末獲產權證,就與客戶簽訂商品房合同,注明“交付日期”
如果開發商未取得房屋的產權資格,怎么能談得上交付日期?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也隨時會引起爭議。
二、拿到房門鑰匙就等于實際交付
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如果客戶拿到鑰匙,卻不能入住,且無產權合法證明,交付日期則成為開發商縮短商品房保修日期的借口。
三、利用“交付日期”中概念標準不清來拖延交房。
如交付可以理解為現房交付,也可理解為產權證交付,所以購房戶在合同中應明確是現房交付,還是產權證交付。
四、“入伙通知單”上的日期即交付日期
開發商在客戶付清款后,給客戶開出移交證明,也就是入伙通知單之類的文件,這種通知書交付給客戶,在未經購房人同意的情況下,就視為已按交付日期交付。開發商為什么會在交付日期鉆空子呢?這是因為:
一、合同文本不規范
在目前的標準文本中對“交付日期”解釋不明,又無統一規范,任由客戶理解和開發商自己解釋
二、開發商有意欺詐
一些開發商有意欺詐,以緩解工程進度壓力,吸引購房者購買。
三、行政機關的延誤
在現實情況中,由于一些行政機關在給開發商的房屋登記發證中,工作作風拖拉,延誤了開發商合法證件的領取,使開發商將損失轉嫁給客戶。
總之,簽購房臺同時,在“交付日期”這一款,可得留點神,一般來講,交付的時間、方式越具體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