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3、建設部、省、市、縣(區)有關房地產交易管理方面的法規文件。
二、申辦條件
1、 繼承人(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
2、 無查封、抵押等法律規定的限制條件。
三、提供的證件資料
1、 當事人提供書面申請;
2、 填寫《房屋登記申報審核表》(房管中心提供);
3、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4、 《公證書》或有關法律文書原件;
5、 農房或非住宅房屋須提供變名后的《土地使用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6、 農村房屋要提供房屋所在村、鎮的有關同意意見。
7、 繼承人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備注:
①遺囑繼承:提供經公證確認的原產權人生前遺囑(公證遺囑原件);當地派出所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原件;
②父母雙亡繼承: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書,房屋權屬明確的,以公證書為準,可單人或多人繼承;
③按法定順序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房屋產權由其他人繼承,應視為交易行為;
④父母單亡,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將其應繼承的房屋產權贈予其他人,應視為交易行為。
⑤農村房屋應由產籍員勘察現場。
四、 辦理程序
受理(收齊要件;查驗是否有抵押、查封)——產權登記——產權審核——產籍復核——繕證——審 批——發 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