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日,市民張先生來南京公證處要求辦理繼承公證,他說他的父親去世了,而房產證還是父親的名字,現在他來公證處要求繼承父親的這套房產。當我向他說明了辦理繼承公證的法律依據后,他感慨到,房子當時是他出錢買的,以為父親去世后自己繼承房產順理成章,沒想到法律有嚴格的規定。其實像張先生這種情況的人不在少數,很多人認為雖然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老人的,但當時買房子是自己出的錢,一旦老人去世,房產當然就歸自己繼承,其實,房產繼承并不當然首先,法律有規定,不動產經過依法登記的才發生效力,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權是以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準。雖然買房子的錢可能并不是房屋所有人出的,但是在辦理繼承的時候,公證處只以房產部門登記的產權人為準。其次,有些房產證上只寫了夫妻一方的名字,一些人認為這就是他的個人財產了。一旦房產證上的那個人去世了,就到公證處要求對整個房屋進行繼承。其實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再次,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所以像張先生的這種情況,首先房產的一半是他母親所有的,在父親生前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父親的一半房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只有享有繼承權的人到公證處發表聲明表示放棄繼承權,張先生才能繼承父親的全部遺產,否則就只能繼承他自己所享有的遺產份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