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讀者路女士近日給本報打來電話說:“我和丈夫是在2002年4月正式登記結婚,婚前我丈夫貸款買了一套住房,房屋首付款10萬元,余款6萬元。2007年初的時候貸款償還完畢。但是5個月之后,我丈夫因病去世,他的父母說要繼承全部房產,還吵著要訴訟到法院,我想問問,這種情況下,這套房子應該如何繼承分配?”
內蒙古元信律師事務所的賽日律師認為,路女士房產貸款的首付款和婚前所還貸款是由其丈夫婚前支付,屬于其個人財產,應該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由他的父母和路女士平均繼承分配。
路女士和丈夫在婚后共同償還了余下的房屋貸款,這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房屋的增值部分亦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此部分夫妻共同財產應先析產,后繼承,先分出財產的一半給了路女士后,另一半再由她丈夫的父母繼承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