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民王大忠生前立下兩份代書遺囑和一份錄音遺囑,稱自己的房產由大兒子王建繼承。
2008年,老人過世后,其他4個子女對父親3份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提出質疑,認為價值近30萬元的房產應當由兄妹5人共同平均繼承。
承辦法官表示,老人的遺囑因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即遺囑見證人不適格而導致無效,這不能不說是個遺憾。
□案例
3份遺囑
老父欲明確房產歸屬
若王大忠老人泉下有知,他不會愿意看到現在的局面——自己生前立下了關于房產處理的3份遺囑,5個兒女卻在6月10日為此對簿公堂。
事情還得從頭說起。江西省某單位職工王大忠有王建、王娟、王軍、王麗和王兵5個子女。
王大忠一直和大兒子王建一起生活,其他子女由于工作原因,并沒與他一起居住。
1998年,王大忠的住房參加單位房改,由兒子王建支付1萬多元買下了這套住宅。
2006年6月,身患重病的王大忠讓小兒子王兵代寫了一份遺囑,明確這套住宅由王建繼承。王大忠在這份遺囑上鄭重地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2006年7月2日,王大忠又請單位工會主席梅俊代寫了一份遺囑。在梅俊把寫好的遺囑一字不漏地讀給他聽并確認內容無誤后,王大忠在遺囑上簽字,明確這套住宅由王建繼承。
之后,王大忠的病情日趨嚴重,但此時的他顧慮反而更重了:“萬一書面遺囑遺失了怎么辦?”
考慮再三,他決定用錄音再留下自己的遺囑。
于是,王大忠打電話叫來了小兒子王兵,當著他的面重復說了兩次并錄音,又一次明確住宅由王建繼承。
同年7月30日,王大忠因病去世。
辦完父親的喪事后,王建一家人仍住在這套房子里,和兄妹4人相處融洽,相安無事。
兩年后,也就是2008年,王大忠的這套房子即將拆遷重建,安置補償款已達到了近30萬元。因為安置補償款的出現,一家人平靜的生活被打破了——王娟等4人對于大哥王建獨自繼承父親的房產提出了異議。他們認為,應當由兄妹5人共同平均繼承。
對簿公堂
遺囑是否有效成爭議焦點
兄妹5人為此爭執了很久。無奈之下,2009年5月,王建一紙訴狀將其他4兄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按照父親生前立下的3份遺囑,把房屋的產權判給他。
6月10日,此案在南昌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開庭。
庭審中,雙方最大的爭議,就是王大忠生前立下的3份遺囑是否有效?
王娟等4人當庭表示,應將“遺囑繼承”轉變為“法定繼承”,即5個子女平均分配房產。
當王建的代理律師拿出由王兵代書、王大忠簽字的第一份遺囑時,王娟、王軍、王麗均表示,之前從未見過此類遺囑,遺囑是偽造的。而王兵解釋說,之所以沒將此事告知是擔心他們知道父親將房子留給了大哥之后,會對父親不管不問。
王兵強調,這份遺囑確實是他親手書寫,但遺囑上面的簽字與指模,他不是很清楚。
“王兵作為繼承人之一,怎能作為見證人?”王娟、王軍、王麗3人的代理律師強調,此份遺囑違反了《繼承法》第十八條強制規定: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屬于無效遺囑。
緊接著,王建的代理律師又拿出第二份遺囑,這份遺囑由梅俊代書,上面有王大忠和王兵的簽字。
“我們連梅俊是誰都不知道,這份遺囑肯定是假的。”王娟、王軍、王麗當即氣憤地說。
“這個遺囑上的簽字,是在2009年1月補簽的。”王兵對此補充道。
法庭傳喚證人梅俊到庭作證。據梅俊回憶,2006年7月,由王大忠口述,他寫下了這份遺囑。
“2008年的一天,王建找到我,要求我在代書的遺囑上簽字作證。”梅俊說。
隨后,王建的代理律師拿出第三份遺囑——錄音遺囑,現場播放。
“將我的這套住宅給王建……”但這份遺囑仍被王娟等人當場否認,“這不是爸爸的聲音,遺書是無效的。當時他病情非常嚴重,已神志不清。再者,父親病重時,是我們五兄妹輪流照顧他的,我們根本不知道他在立遺囑時還錄了音。”
王兵默認了王娟對錄音遺囑一事的闡述,王建的妻子李娟質問他:“你說話都不臉紅……”
法庭上,原、被告雙方相互爭吵,幾次欲動手。
在法庭辯論階段,王建的代理律師堅稱,上述3份遺囑內容一致,能夠相互印證,確為王大忠的真實意愿表現。而王娟、王軍、王麗則抓住王兵作為法定繼承人又是見證人,違反了《繼承法》,認為應屬無效遺囑。
“你們都是親兄妹,應該多想到的是親情,雙方都退讓一步,不要為了眼前的一點利益反目成仇。”庭審結束后,法官希望雙方能調解。
6月26日,王建向法院申請撤訴,得到準許。
□ 析案
法官
繼承人不能是遺囑見證人
承辦此案的法官表示,在本案中,由于代書遺囑系由他人書寫,遺囑人雖有簽名,但其意思表示的程度降低,若沒其他形式要件的約束。遺囑人在他人脅迫或誘導下簽名甚至他人偽造遺囑的情形很容易發生。這樣,遺囑的真實性和客觀性不易得到保證。
因此,法律要求在代書遺囑的制作過程中,至少有兩名證人在場,即遺囑見證人。同時,為防止出現偽造甚至脅迫遺囑人訂立不符合自己真實想法的遺囑的情況出現,《繼承法》還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以及他們的利害關系人。
對于王建的代理律師所稱,王兵只是法定的繼承人,而不是父親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因此他有資格成為父親遺囑的見證人。該法官認為,從立法的文義上看,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繼承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這里的“繼承人”顯然包括法定繼承人。
法官表示,王大忠的遺囑因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即遺囑見證人不適格而導致無效,這不能不說是個遺憾。
律師
防遺囑“打架”最好去公證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在利益面前,親情顯得如此乏力。此案帶來的警醒意義讓人深思。
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文軍表示,在我國有五種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其中以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大,而口頭遺囑的效力相對最低。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時,找兩個沒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在沒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志,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