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幾年前,在征得爺爺的同意下,金某將戶口從山西老家遷到由爺爺承租的、位于本市某區的一套公房內,并隨爺爺和叔叔共同在此公房內生活了多年。去年爺爺去世后,叔叔提出自己作為唯一的、合法的繼承人,應當成為該公房新的承租人,并要求金某搬出。金某認為,自己來上海后,一直生活在爺爺承租的公房內,應該享有合法的居住權。
為此,雙方爭執不下,叔叔將金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自己是涉案公房唯一的、合法的承租人。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房租賃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應當由合同雙方自行協商確定。因此,叔叔提出確認該公房承租人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依法予以駁回起訴。
【律師說法】
這是一起因公房承租人死亡而引發的承租戶名變更糾紛。公房租賃關系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關系,是我國在計劃經濟時代實施的一種政府福利行為,由此決定了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非自由、非等價的特點。依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關于貫徹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無法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直系親屬之間,按順序確定承租人。
因此,依據上述規定,金某和其叔叔都具有承租該公房的資格,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本案中兩人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出租人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在他們之間確定承租人。金某的叔叔作為原承租人的兒子,優先于金某成為承租人。但是,由于公房租賃的福利性質,叔叔在成為承租人后,沒有權利要求金某搬出該房屋,因為金某的戶口仍在該公房內并實際居住于此,屬于共同居住人,其居住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剝奪和限制。
本案中,金某的叔叔正確的做法是,持《租用公房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向出租人提出變更承租戶名的申請,經出租人審查后予以確認。如認為出租人變更承租戶名的行為侵犯了自身合法權益的,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不得擅自要求金某搬離該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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