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文為您介紹的是一則因房產繼承遺囑存在瑕疵導致不合法,無法生效,最后,遺產全落入保姆手中的真實案例,該案的經過是怎樣的?法院又是如何判決的?律師對此有哪些說法,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案情簡述】
宋伯伯是某國企的退休工人。宋伯伯老伴逝世時,子女放棄繼承,老兩口共有的房產,全部歸了宋伯伯。宋伯伯一子一女大學畢業,都在外地工作,在外地安家,無暇回來照顧他的日常生活。老伴走后,連飯都不會做的宋伯伯,獨立生活出現了問題。經和子女聯系,征得他們的同意,宋伯伯雇請了一個“陪床保姆”張姨。
宋伯伯為了讓保姆張姨和他一心一意過日子并且侍候得更加周到,張姨進入宋伯伯家不久,宋伯伯就找人代書了一份遺囑,并對代書全過程進行了錄像。遺囑載明:宋伯伯死后,宋伯伯的房產全部歸保姆張姨所有。
事后,宋伯伯覺得,死后把全部房產都歸張姨所有,有些對子孫過意不去。于是他背著張姨又找人代書了一份遺囑,并把這份代書遺囑寄給了兒子和女兒。遺囑明確:宋伯伯死后,宋伯伯的房產變賣,所得款項張姨繼承2/4,兒子和女兒各繼承1/4。為了不讓張姨分心,此事,宋伯伯直到臨終,一直沒有告訴張姨。
九年后,宋伯伯去世了。處理完宋伯伯的后事,張姨拿出宋伯伯的代書遺囑要辦理房產繼承手續。這時,宋伯伯的子女拿出了宋伯伯后立的代書遺囑,表示對宋伯伯第一份代書遺囑的否決。雙方就宋伯伯的遺產繼承達不成一致意見,最后來到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中查明,宋伯伯子女提供的宋伯伯的第二份代書遺囑,是打印的。該遺囑的代書人和見證人,當時并沒在打印遺囑上簽字,所書姓名都是發生爭議后,找代書人、見證人補簽上的。這點,代書人、見證人在證言中作了說明。因為第二份遺囑存在瑕疵,第一份遺囑合法。法院判決宋伯伯遺留的房產,全部歸保姆張姨繼承。
【律師分析】
上述案例中的宋伯伯與保姆之前的關系是一種同居關系,沒有夫妻關系,保姆張姨不能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繼承宋伯伯的遺產。但因為有遺囑,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宋伯伯的子女也不能依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的法定繼承的順序來繼承宋伯伯的遺產。
按《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就此案來說,宋伯伯先后立有二份代書遺囑,本應以第二份代書遺囑為準。可宋伯伯所立的第二份代書遺囑不符合《繼承法》第十七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規定。代書人、見證人沒有當場簽字,遺囑存在瑕疵。所以第一份代書遺囑合法有效,最后按第一份遺囑執行了。宋伯伯的子女沒有分到宋伯伯的房產,宋伯伯的房產被保姆張姨全部繼承。
要實現遺愿,遺囑必須寫清楚,必須符合遺囑的法定的實質和形式要件。
小編提醒:
要實現遺愿,遺囑必須寫清楚,必須符合遺囑的法定的實質和形式要件。另外,繼承人也應清楚喪失繼承權的行為到底有哪些?
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因繼承人的下列行為而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房產的繼承和分割與其他財產不同,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采用作價分割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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