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夫婦生前的一處農村宅基地房產十余間,拆遷后分得四套樓房和150萬元拆遷款,兩位老人去世后,三個兒子就上述房產及拆遷款的分配產生異議。一審法院根據次子杜先生提交的一份32年前簽訂的分家協議,將四套樓房判決歸其所有。杜家長子和三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市一中院昨日開庭審理了這起析產糾紛案件。
講述 老二稱簽過《分家契約》
此前,次子杜先生向法院訴稱,早在1982年,父母便同包括其在內的三兄弟簽訂了一份《分家契約》,其中明確約定:“南院宅基歸長子所有;西院宅基及房屋歸次子所有,但要允許父母住到老;老宅北屋三間歸三子所有。由次子給三子500元并于1982年底交齊。”此后全家一直依照協議執行,并未發生過爭議。2005年1月底,杜先生還曾對屬于其西院的宅基地進行翻建,費用及施工材料全部由其承擔。
2011年10月,海淀區蘇家坨鎮前沙澗村開始對房屋進行騰退。當時母親馬女士委托次子全權處理騰退事宜,而其認為母親既然健在,自己當年也在《分家契約》中承諾允許父母住到老,因此其仍以母親的名義簽署了騰退協議。而在此后不久,母親馬某便因病去世。
一審 判決四套房由老二居住使用
2013年9月19日,杜先生在領取安置房鑰匙時,卻遭村委會拒絕,理由是其哥哥和弟弟對該房屋提出爭議。因協商無果,杜先生只得將手足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當年《分家契約》中的約定,判決西院房屋拆遷安置的四套房屋歸自己所有。
一審過程中,杜先生將當年的《分家契約》作為證據提交,同時還提供了一份錄音資料作為佐證。而杜先生的兩個兄弟則不認可這份《分家契約》,認為始終沒分家,杜先生只是受母親委托簽訂的搬遷騰退補償協議,因此該房屋應該仍由兄弟三人共同擁有。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訴訟中,長子曾認可上述分家契約上“杜某”的簽字為其所簽,雖后來其又以記不清了為由予以否認,但其并未提交充足的相反證據,結合1982年的情況,分家契約采用復寫件的形式,并不違反常理。據此,法院采信了這份《分家契約》,并最終判決四套安置房由次子杜先生居住使用,待可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 長子、三子需協助將上述房屋的產權辦理至次子名下。判決作出后,兄弟二人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 兩人承認贍養父母主要是老二
昨天上午,一中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庭審時,兄弟三人悉數到場,但卻分坐法庭的兩端。
作為上訴人,杜家老大和老三要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其上訴理由是,在一審中,杜家老二只向法院提供了所謂的《分家契約》的復寫件,而其兩兄弟均否認曾簽署過上述《分家契約》,經一審法院鑒定后,鑒定機關因提供的材料時間相隔較長,以樣本質量數量均不滿足鑒定條件為由,將該鑒定退回。
庭審中,兄弟三人各不相讓。老大和老三承認老二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但又表示,拆遷協議是老二替母親簽的,因此爭議的四套安置房應該還是歸母親所有,且現在母親已經去世,因此應作為遺產被分割。
而杜先生則指出,哥哥和弟弟心里其實對分家事宜以及契約的真實性心知肚明,并再次強調,自己當年以母親的名義簽署騰退協議是為了讓老人安心居住,沒想到會給自己惹來這么多麻煩,請求法院維持原判。
兄弟三人均表示同意調解,但當庭未能達成一致,三人同意各自回家考慮后再做協商,法院當日也未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