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解讀華僑華人繼承國內房產需辦證明政策?
答: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華僑、華人繼承在我國內的房產,適用我國法律。因此,均需由我公證機關出具繼承權公證書。 當事人在向我公證機關申辦繼承權公證書時,必須提供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或結婚公證書、出生公證書等。
對于華僑,這些證明可直接由我駐外使領館辦理公證;如是華人,一般需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后,再辦理有關認證。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繼承人分兩個順序,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我駐外使領館在辦理有關證明時,應審查、了解繼承人的情況,如果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世,則只出具第一順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或結婚證明、出生證明。 只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均不在世的情況下,才出具第二順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等證明。在出具這類證明時還要出具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但是由于每一個具體的繼承案件特點不同,因此所需提供的證明也不盡相同。
如果不了解出具何種證明,可要求當事人先寫信向國內房產所在地縣、市公證處詢問,然后按要求辦理。
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可在有關公證書中寫明其國籍和身份證或護照號碼即可。三、如果當事人使用多個姓名,可在公證書中寫明當事人使用的所有中、外文姓名,國內公證機關可以接受。(摘自福建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