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繼承的房產在過戶之前需要房管部門認可的法律文書,而這個法律文書只有兩個渠道可以取得,一是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公證文書,二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一、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如下: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3、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
6、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繼承公證需要所有在世的有繼承權的人同時在場才能辦理。
繼承公證最麻煩的是第3項,就是已經死亡的法定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簡單說就是如果繼承父親的房產,如果爺爺奶奶去世就需要爺爺、奶奶的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這個非常難取得,很多人就是因為這個證明的缺失無法辦理繼承公證。
二、繼承糾紛案件所需要材料:
1、原告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4、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可提供初步證據);
5、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可提供初步證據);
6、起訴書。
繼承房產過戶通過法院是比較便捷的,因為如果原被告雙方能夠認可親屬關系的狀態,法院在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后,就可以根據證據進行裁判,而且法院有調查權,很多當事人無法取得的證據材料,可以通過法院去調取。只要法院受理了案件,一定會有一個處理結果,不會像公證處那樣因為材料準備不全而不接受公證。
所以,通過法院訴訟解決是一個可行的、便捷的將繼承房產過戶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