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丈夫去世,在外地留有房子一套,房產證登記在其名下。繼承人有我、兒子(9歲)和公婆,我決定出售此房,公婆也同意,如何變更產權人并順利出售?兒子是未成年人,我們這樣處理合法嗎?
答:根據《繼承法》第10條,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遺產分割之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形成共同公有關系。房產繼承與出售首先要考慮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監護人擅自處分外地房產,一則侵犯未成年兒子的繼承權,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二則無人甘冒風險,購買存在產權瑕疵的房產,致使變現目的不能實現。
繼承人可以考慮將外地房產分配于配偶,將同等份額的其他遺產分配于兒子或公婆,這樣分配既不侵犯未成年人利益,又可順利出售房產。首先,根據《繼承法》第3條、26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全部個人財產,包括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等,而不局限于外地房產,這是將其他遺產分配于兒子的前提條件。其次,根據《繼承法》第29條,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效用,針對遺產形態與繼承人需求,可以采用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補差、共同共有等方式分割遺產,實現物盡其用。考慮到外地房產計劃變現,旨在實現其交換價值,故應當將該房產分配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實際辦理出售事宜的繼承人。
各繼承人協商一致后應當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對繼承事宜做出判決,憑借法院生效判決可以到房屋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手續。繼承人也可辦理法定繼承公證,憑公證書辦理房屋移轉登記手續。
移轉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配偶可以憑借房產證委托當地朋友或者房屋中介機構代理出售,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約定委托權限、委托期限、最低售價、房款支付、溢價分配、報酬數額等事項。如果需要委托辦理過戶手續的,授權委托書需要辦理公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