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公證辦理完畢后,需要到房地局辦理相應的更名手續。需要準備如下材料:
(一)必須提交的資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4)繼承權公證書原件,或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5)房屋登記表、房產平面圖二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可提供戶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可提供戶口簿。
(3)軍人: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或文職干部證,或士兵證,或學員證,或軍官退休證,或文職干部退休證,或離休干部榮譽證。
(4)港澳居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居民身份證。
(5)臺灣同胞:臺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旅行證或經確認的居民身份證明。
(6)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
(7)外籍人士:經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或護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國的居留證件(無外國人居留證件的,提交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護照中文譯本原件)。
(三)委托、公證的相關證明:
(1)委托代理人登記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身份證明、受托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記載的委托事項、權限應明確;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可不再核對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境外個人的委托書、有關登記材料應公證。香港出具的公證書,應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臺灣出具的公證書應由中國公證員協會或者北京市公證員協會確認;外國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有關登記材料應當公證。在外國公證的證明文件,需要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的國家,由該國和中國都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的中國使、領館認證。
(3)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被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未成年人)、證明法定監護關系的戶口簿,或者其它能夠證明監護關系的法律文件。
(4)登記申請材料是外文的,應同時提交經公證的中文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