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父親去世時,留下一套房子,我們姐弟三人打算共同繼承這套房子,并對繼承房產進行公證。現在房子還沒過戶,我姐姐主動提出放棄繼承權,并寫了一份放棄繼承房產的聲明。請問:我姐姐的這份放棄聲明具有法律效力嗎?
律師回復:
你姐姐出具放棄繼承的證明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同時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由此可見,放棄繼承只需要明示給其他繼承人即可,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均可。
滬律網小編進行補充: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所謂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做出的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也是繼承人的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放棄接受遺產,而無需征得他人的同意。
放棄繼承由于涉及個人財產的處理,應明確和把握以下幾點:
(1)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做出。繼承開始前做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因繼承尚未開始而不具有法律效力。遺產分割后,遺產已轉化為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如繼承人在此時表示放棄,已不屬放棄繼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未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只能明示、不能默示。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做出表示。用口頭形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應認定放棄有效。
(3)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附條件的放棄繼承視為無條件的放棄。
(4)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由具有行為能力的繼承人本人親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
(5)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之時。
(6)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繼份額,由其他繼承人依法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的,遺產依法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