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賣房者與買房者為免繳營業稅,雙方協議推遲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不料,2006年6月1日實施的房產新政讓買賣雙方引發了誰為“營業稅”埋單的糾紛。
椒江天成房產中介事務所的徐女士告訴記者,今年4月份,她有個客戶以57萬元的總價賣掉景元花園的一套13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因房子要到今年8月份才滿兩年,為逃避營業稅,他便與購房者約定,8月份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2006年6月1日,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9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開始實施。新政規定自6月1日起,對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將原本2年的期限延長到5年。
現在,賣方需要繳納近3萬元的營業稅。賣方認為,這筆營業稅應由購房者來承擔,理由是房屋售價已較為便宜,如果再承擔營業稅,自己就不劃算了。買方認為,雖然房產新政的出臺在意料之外,但根據政策規定,營業稅應由賣方承擔。雙方各持己見,不肯退讓。 后來,在中介事務所的調解下,賣方承擔1萬多的營業稅額,買方則承擔近2萬元的營業稅額。
由于景元花園、海灣浪琴等小區的房子在八九月份都滿2年了,不少推遲過戶房產交易的出現“營業稅”糾紛。在中介市場的調解下,有的由賣方繳納營業稅,有的由買方繳納營業稅,不過大都是雙方各付一半營業稅。
浙江安天律師事務所陳律師認為,若買賣雙方已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了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的具體時間,雙方應履行約定。賣方強迫買方承擔營業稅或部分營業稅并不合理;但若買方為避免糾紛,自愿承擔一部分營業稅也是可以的。若買賣雙方惡意串通,以逃避稅收為目的,在合同中延長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的時間(如把辦理手續的時間延長至5年),這樣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