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黃小姐:我在寶安購買了一套1985年修建的二手房,卻因為原房產證上有“待用”兩字而不能辦理過戶手續。所以,我們找律師做了一個買賣鑒定。我想知道這個買賣鑒定有法律效益嗎?我的房產能否得到保障?
《深港8財》:據深圳市國土房產局有關工作人員解釋,這種“待用”房產證是在上世紀80年代,我國房產市場還不健全的情況下產生的。主要是開發商對于房產的相關手續不全造成的,目前遇到這種情況是不會發房產證的。“待用”房產證不能進行相關過戶買賣,具體補救措施一是開發商后續補齊相關手續,二是等到政府采用行政手段解決這些歷史遺留問題。
耕興律師事務所張茂榮律師介紹,律師所做的買賣鑒定所起作用不大,它只能證明買賣關系,而不能證明房產的歸屬。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產過戶才是物權轉移的標志。建議置業者綜合評價風險,或者選擇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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