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未過戶要拆遷怎么辦
我于2003年購買陳某自建房屋一套,當時陳某只取得了該房屋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辦理房產證。因嫌麻煩,我也未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名字變更為我的姓名,更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今年,我居住的小區遇政府征地拆遷,拆遷部門要陳某和其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合同,陳某以未過戶為由把我排除在拆遷補償之外。請問,我該怎么辦?
國務院《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九十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由此可知,房地產轉讓的雙方當事人均有辦理轉讓登記的義務,共同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是陳某的法定義務,你可以與陳某協商解決該糾紛,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也可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協助你辦理過戶手續。此外,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分別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你還可以陳某獨享拆遷補償費用行為表明不履行共同辦理過戶登記義務為由,或以陳某不履行義務致使不能實現房屋所有權轉讓之合同目的為由,向法院主張解除你與陳某之間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同時要求陳某承擔賠償損失以及其他相應的違約責任。當然,在采取上述訴訟手段的同時,為更好地實現你的權利,你亦可向法院申請對安置補償費用、安置補償的土地使用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果陳某選擇解除房地產買賣合同,你也就不能取得相應的拆遷補償。
這也從另一方面說明公民具有法律意識的重要性,當初你要是及時履行了過戶手續,也就不會產生現在的被動狀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