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中旬,我通過中介公司買了套二手房,也與上家簽了買賣合同。幾天后,我因單位有急事,到外地出差近兩個月。其間,家人從上家那兒拿來鑰匙,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如今,我們已搬進那套房子近一個月。上周,我突然想起房產證還沒拿到,于是催促上家 一同前去辦理。誰知,因上家的經濟糾紛,房子在9月份就被法院查封了,交易中心告知我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目前,我還有一筆尾款未付,上家稱我已付的房款已被用作還債,他自己借住在親戚家中。我認為,我和上家的買賣合同在8月份就已經簽訂生效了,上家房子是9月份才被查封的,因此交易中心當初不該讓法院查封,如今也應給我辦理過戶手續,不知我的看法是否有道理?
市民王先生
王先生:你的看法沒道理,房地產交易中心的做法是正確的。
根據《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的規定,房屋如被法院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則房屋不得轉讓過戶。因此,交易中心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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