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至今不予過戶,如何提起訴訟
問:2000年單位出售公房,根據售房條件,我不具備購房資格,而同事具備,且其無需再行購房,于是我與同事協商,由我出錢以同事名義買房,之后再過戶與我。協議主要內容為:(1)乙方(我)向單位交納8萬元房款;(2)房屋具備過戶條件時,甲方(同事)贈與于乙方,雙方共同辦理過戶手續;(3)乙方另行補償甲方1萬元(甲夫妻雙方工齡折抵了部分房款)。買房后我入住至今,2003年產權證早已辦理在同事名下,但其遲遲不予過戶,問我能提起訴訟嗎?同事持有房產證,他能夠另行出售嗎?
答:訴訟首先要選擇請求權的基礎,是以贈與合同為基礎,還是以買賣合同為基礎。協議字面內容包括:甲方購房款由乙方墊付,甲方以贈與方式過戶于乙方,但如果選擇贈與合同,對你非常不利。根據《合同法》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登記是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的生效要件,未辦理移轉登記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既然同事長期不予過戶,說明其已經不愿過戶,如果以贈與提起訴訟,同事則主張撤銷贈與。
實質上,你與同事之間屬于房屋買賣關系,主張買賣合同對你比較有利。協議訂立時雙方已經達成買賣的合意,你支付8萬元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權,同事獲取1萬元補償款放棄房屋購買權;贈與合同的特征是無償性,而你取得房屋權利并非無償,而是向售房單位與同事支付了相應對價,這符合買賣合同的特征;單位交付房屋后同事再交付于你,你長期居住至今,買賣合同已經履行。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從房屋登記簿與房屋權屬證書上看,同事現是房屋所有權人,其有權轉售、抵押、以房抵債,可以將產權過戶于第三人名下,之后第三人以權屬證書為主要證據可以起訴你騰房。轉售、抵押、以房抵債是否屬于《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需要具體分析。惡意串通是雙方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過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需要通過考察合同雙方關系、交易時間、交易過程、價款等因素綜合考慮。根據交易習慣與日常生活經驗,第三人應當實地查看房屋,但不能僅以第三人未實地查看,或者已知前合同事實而仍然繼續購買、接受抵押、接受抵債來認定惡意串通。基于此,建議盡快提起買賣合同糾紛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同事履行過戶手續。為防止同事轉售、抵押、抵債,起訴之同時應當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文邢萬兵)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