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否則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在房屋買賣中,即使買受人按照合同約定住進了購買的房屋,如果沒有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仍然會存在三大法律風險:
風險一:枉替他人還貸款房屋遭惡意出售
如果房屋所有權人與第三人存在惡意串通情形,那么房屋買受人就可以請求法院確認房屋所有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然后要求房屋所有權人繼續履行合同。如果第三人基于對房屋登記公示公信原則的信賴,支付了房屋合理對價,不存在與原房主惡意串通行為,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權,那么買受人只能要求房屋所有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風險二:辦理過戶不及時房屋遇法院查封
如果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房屋所有權人明知出售的房屋已被有權國家機關采取了查封等強制措施,合同一般認定為無效,因此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簽訂合同后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過程中,因房屋所有人的個人債務問題,導致出售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仍未辦理房屋查封解除手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屋所有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風險三:簽訂合同不謹慎房屋為無權處分
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房屋的處分權而與他人簽訂了買賣合同,事后也未取得權利人追認或者獲得房屋的處分權,買受人與代理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為無效。當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