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公民或法人從房地產經營單位購得房產后,由于某種原因,需要轉售給他人的,必須依法與受讓方簽訂房產轉讓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并向市房地產權管理處申請房產權變更登記。當事人可以采用公證機關參與擬定的標準轉讓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協商擬寫。當事人自行擬寫的房產轉讓合同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年齡、地址,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件號碼;
《房地產證》編號;
房產的座落位置(片區、幢、樓、單元)、面積;
房產單位售價、總售價;
房價款的交付方法(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
房產交付日期;
房產用途;
違約責任、負責事由;
合同生效條件(應規定經雙方簽字、蓋章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等。
二、當事人辦理房產轉讓合同公證應當提供的材料
當事人申請辦理房產轉讓合同公證,應攜帶房產轉讓合同,填寫房產轉讓合同公證申請表,并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材料;
轉讓方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轉讓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如居民身份證、護照等;
2、轉讓方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
3、代理人代為辦理房產轉讓合同公證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供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4、市房地產權管理處核發的(房地產證);
5、全民所有制法人組織轉讓房產的,提供該法人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轉讓房產的批準文件;“三資”企業和“內聯”企業法人轉讓房產的,提供載有董事會一致同意轉讓房產的書面決議(會議記錄);
6、公證機關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讓方應當提供的有關材料,與“房產買賣合同公證”中購買方齋提供的材料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