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5年12月6日符某向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購買了位于海口市海秀路19號首力大廈第二十三層A2房,并付清了房款。1996年1月23日,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海南宏潤公司拆借資金,并以首力大廈部分房產作抵押。因首力大廈未辦理房產總證及分證,無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雙方遂協商簽訂了首力大廈第十三層五套,第二十三層A2、B1、B2、C1、C2、D1、D2,第二十四層共二十一套房屋的銷售合同及房地產預售(購)契約,在海口市公證處公證后到海口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申請辦理預售登記手續,經海口市房地產交易所審查批準給予了登記備案。同時,海南宏潤公司與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簽訂了另外一份補充協議書,約定抵押期滿由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按原價回購。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向海南宏潤公司的借款,已陸續償還三百多萬元。后第三人符某得知此情況后,向海口市公證處及海口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提出異議,海口市公證處遂于2000年1月26日作出《撤銷公證書的決定》,認定海南宏潤公司與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隱瞞事實,造成包括符某的房子在內的所謂銷售合同公證,從制作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決定予以撤銷。海南宏潤公司不服,向海口市司法局申請復議,海口市司法局于2000年4月26日作出《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海口市公證處的上述決定。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于是向海口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申請撤回首力大廈第二十三層A2房等二十一套房產預售申請不予備案。海口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依據有關法規,按照程序作出《關于準予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撤回首力大廈第二十三層A2房等二十一套房產預售申請不予備案的決定》。海南宏潤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
原告宏潤公司訴稱:我公司于1996年1月23日與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簽訂了首力大廈二十一套房產的銷售合同,并付清了房款。1996年1月雙方一同向海口市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預售登記手續,經該所審查批準給予登記備案。現海口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僅憑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即作出了撤銷首力大廈二十一套房產預售登記的決定,對此我公司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嚴重侵犯了我公司的財產權利,依法應予撤銷。
海口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辯稱: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向本所報稱,其與原告海南宏潤公司簽訂的首力大廈第十三層、 第二十三層、第二十四層房屋(共21套)的銷售合同是假銷售、真借款,并提供了其償還借款的憑據;第三人符某也來函稱:首力大廈第二十三層A2房是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于1995年12月6日出售給符某的,該房一直由符某居住,符某提供了購買合同、付款憑證、裝修該房的憑據,繳交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的單據,據此,可以認定原預售備案是不真實的。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7條,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備案登記是預售人的單方行為。申請撤回預售備案登記,是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的意思自治行為,應充分尊重其對不實的行為進行修正,沒有法律禁止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不得撤回房屋預售備案登記,況且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申請中隱瞞了事實。
第三人海口首力酒店有限公司述稱:我司與海南宏潤公司簽訂的首力大廈二十一套房屋的銷售合同是一份虛假的合同,是我司與海南宏潤公司合意欺騙公證處及房地產交易所而實施的行為。因此,公證處及房地產交易所在得知事實真相后,作出撤銷公證書及預售登記的決定并無不當。
第三人符某述稱:原告憑借假合同,將我已購買的房屋在海口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進行了所謂“預售登記”,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海口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撤銷了原告所進行的首力大廈第二十三層A2房等房產的所謂“預售登記”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