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有幾種原因,如投資人決定解散或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應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應先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及其他債務。在清算結束以后,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清算結束后,余下的房產可由業主個人登記產權,這種登記屬于轉移登記。
2、《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1)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2)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3)房屋翻建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申請變更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3、由以上可以看出轉移登記主要是發生在權利主體變化的場合,而變更登記則是指所有權人不發生變化。在確定是轉移登記還是變更登記的,首先要確定房屋的所有權主休是否發生了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