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的法律定性
“小產權房” 這個概念,在規范性法律文件里找不到,只是時下一種不正規的俗稱而已。通常,它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又可細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集體組織經過其所在縣級政府合法批準后,在自有的非農用地上修建的村民住宅用房,集體組織在給村民分配房屋后,將多余的房屋賣給集體組織之外的人。對于這種情況來說,房屋本身是合法的建筑物,只是依法不能出售給集體組織以外的人,法律僅僅不保護非法買受人的權益,但對于集體組織來說,其對房屋所享有的權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第二類是集體組織未取得任何批準手續,擅自在自有的農用地上修建的違章建筑。對于這種情況,由于房屋本身不合法,法律不保護此房屋上所附的任何權益。
這兩類小產權房有共同的特點:由于集體組織不用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商品房買賣中涉及的相關稅費。因而房屋建設成本低廉、售價較低,往往只有同類商品房的1/3至1/2。另外,對于集體組織以外的買受人來講,由于違反法律的規定,兩類小產權房買受人的權益均不受法律保護。不管買受人是否取得所謂的“小產權”,這些證明文件都沒有法律依據,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