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先生:我于2009年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約定交房日期是2011年5月1日前,同時約定開發商在交房后2年內給予辦理房產證。合同訂立后,我如約交納了房款。交房后,我和其他業主多次到開發商處催促辦證,開發商工作人員卻說,他們已辦理了房產大證,正等待公司統一安排,其僅僅是協助業主辦房產證。經了解,開發商因和供電公司存有糾紛,無法取得永久用電證明,也影響了房產證辦理。
李主任:開發商或沒辦妥房產大證,或雖辦妥了房產大證,但沒通知業主提交辦理房產證所需資料和費用,都應視為開發商沒有履行協助辦理房產證的義務,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約定期限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合同約定違約金賠償標準的,按合同約定執行,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