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12月2日,深圳某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小區內張貼《關于停止向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支付各項費用的通知》,宣布:“由于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拒不接受業主委員會的監督:某業主委員會正式通知全體業主及住(用)戶,立即停止向小區管理公司支付任何費用 (含公共場所租金)。從今天起業主向管理公司支付的一切費用一律無效,業主委員會將按有關規定制定支付標準,屆時將向全體業主、住(用)戶收?。?amp;#8221;
2003年1 2月18日,業主委員會張貼(關于物業管理費、本體維修基金暫由業主委員會代收代管公告)稱,從 2003年11月即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始,至未公開依法招標物業管理公司之前。暫由業主委員會代收代管物業管理費、本體維修基金……
2003年12月24日,該業主委員會再次向全體業主發出(關于業主委員會代收代管物業管理費、本體維修基金的具體工作通知),為做好此項工作.該業主委員會成立了由5名業主委員會成員組成的代收代管物業管理費.本體維修基金工作小組,業主委員會常務副主任為該小組負責人。同日,幾位業主委員會成員在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服務中心門前開始擺攤收費。
據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介紹.從1995至2003年6月份該物業公司對該住宅小區管理以來,欠費僅有6萬元左右.但在此之后,個別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以物業公司有問題為由,接二連三上門發放及張貼緩交物業管理費公告,傳單,使欠費數額逐月上升。由于業主委員會委員帶頭拖欠物業管理費.阻止業主向物業管理公司繳費,并自行收取物業管理費和本體維修基金,使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工作陷入困境。無奈之下,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向區政府主管部門投訴,要求政府主管部門立即糾正業主委員會的錯誤行為。
2004年2月13日,深圳市羅湖區住宅局向該業主委員會發出深羅住函 [2004)9號《關于立即停止收取管理費,本體維修基金的通知》,稱:你會于2003年1 2月24日開始向小區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及本體維修基金,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及(深圳市業主委員會規則)第七條的相關規定,業委會不能從事任何具體的經營活動,依據《深圳市住宅局關于貫徹國家(物業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深住 [2003)1 20號)中“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管理或物業服務活動,包括向業主收費或與非物業管理企業及個人訂立物業服務合同”的意見,你會的收費行為已違反上述規定。在未依法終止現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合同之前,收取管理費是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你會收取管理費已影響了物業管理公司的正常運作。如對物業管理公司的資金管理及運作有質疑,可依法進行查詢和審計.望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收費行為,并將所收費用于3日內退還業主.
[評析] 本案有三個問題值得探討:
一、業主委員會有無直接向業主收費的權利?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的權利來源于業主大會的授權和法律的規定。從條例的規定看,業主委員會的權利主要是召集會議。簽訂合同、監督及建議權,并沒有開展物業服務的權利.更沒有收取物業服務費及相關費用的權利。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及《深圳市業主委員會規則》第七條的相關規定,業委會不能從事任何具體的經營活動。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國務院行政法規及深圳經濟特區地方法規均未規定業主委員會有收取物業管理費的權利.怛有一種觀點認為.上述法規也沒有禁上業主委員會收費,應當理解可以收費.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因為所謂法律沒有禁止即可從事.是針對公民而害的。對于法人及其他組織,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或組織章程的規定從事,不得超過法律的授權或組織章程的規定.如企業法人應在其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超范圍經營即為違法。業主委員會在法律主體上應屬其他組織,其開展活動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或業主大會的授權進行,否則即為違法。所以,物業管理法規沒有給予業主委員會收費的權利,其即不得為之,否則即為違法.
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業主委員會的收費行為有無行政處罰權?應當如何進行行政處罰?
《物業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接受市、區住宅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業主大會的決定、業主委員會章程的內容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同時該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市、區住宅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撤銷其決定,并能告全體業主.
本案業主委員會直接向業主收取服務費和維修基金的行為顯然違反了上述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的強制性制定.羅湖區住宅局作為區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改正或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三,深羅住函[2004]9號《關于立即停止收取管理費、本體維修基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性質。
從《通知》的名稱和內容來看,《通知》應屬行政指導行為,而非具體的行政處罰行為。若(通知)為行政處罰行為,則其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即: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三)行政處罰的履行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比照上述法律規定,羅湖區住宅局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即應將<通知)更名為 《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相應增加“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