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樓頂安裝的太陽能熱水器被物業公司拆除,業主徐先生將北京天誠廣廈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告到法院索賠財產損失。朝陽法院日前對此案做出判決,認定業主和物業公司各自承擔部分損失,物業公司賠償業主徐先生損失1756元。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北京新天地業主臨時公約》規定,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和業主大會、相鄰業主同意,業主不得在樓宇外墻和天臺自行安裝太陽能熱水器?,F徐先生違反該規定,擅自在小區公共區域安裝太陽能熱水器,自身具有一定過錯,應當自行承擔部分經濟損失。被告作為北京新天地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其服務管理行為亦應符合《物業服務》的規范要求。在與小區業主發生糾紛時,其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而不應超出其權利范圍自行采取措施,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被告未經徐先生同意自行拆除并導致太陽能熱水器損壞的行為,已經超出物業管理權限,故其具有一定過錯,對徐先生的經濟損失亦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宣判后,天誠廣廈物業公司提出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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