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在建工程抵押的含義和特點,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用其合法取得的在建工程,以不移轉占有的方式抵押給債權人,作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擔保的一種新型擔保方式,包括為自己債務擔保和為第三人債務擔保兩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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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的涵義
在建工程的具體涵義是什么?其準確的外延又如何進行界定?法學界沒有統一的認識,現行法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在建工程,是指已經開工建設,尚未竣工的建設項目。關于開工建設,依通常觀念,須作好建設的前期準備工作,投入適當資金,并破土動工;而竣工應首先考慮該工程項目的使用目的,然后依社會之一般觀念(尤其是交易觀念)及相關建筑法規的規范來判定。通說認為,凡已經過建設,能夠滿足社會一般觀念之使用目的者則可以認定為“竣工”。
房地產是一種投入大、周期長、風險高的產業,僅靠房地產開發商自有資金,進行房地產開發是不現實的。進行房地產開發必須向銀行、企業融通資金。但是,現代市場經濟競爭異常激烈,風險無處不在,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很少有人愿意把資金借給他人;即使愿意,借款人也必須付出高額的利息,從而背上沉重的包袱。前已述及,房地產開發投入大、周期長、風險高,第三人往往不愿意為房地產開發商提供擔保,而房地產開發商一般也沒有足夠的財產作為借款的擔保,于是一種新型的擔保方式——在建工程抵押應運而生。
廣義上的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用其合法取得的在建工程,以不移轉占有的方式抵押給債權人,作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擔保的一種新型擔保方式,包括為自己債務擔保和為第三人債務擔保兩種類型。狹義上的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移轉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一種擔保方式。
筆者認為廣義上的在建工程抵押定義更為科學合理:一方面,現代市場經濟中融資渠道有很多,融資人即可以向銀行融資,也可以向其他金融機構、甚至企業、個人融資;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交往日益增多,相互擔保也就成為必需。因此,僅把在建工程抵押限定為用在建工程向銀行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擔保,顯屬不合理,也不利于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整個市場經濟的繁榮。現在,廣義上的在建工程抵押概念也已被立法所采納 。在本文中,筆者采用的是廣義上的在建工程抵押概念。
在建工程抵押的特點
普通抵押其權利的標的物都是抵押人所有的或有權處分的現實存在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然而,在建工程抵押權的標的物是一種期待權,即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的債務擔保是在將來取得房屋的期待權,因而具有與普通抵押不同的特點:
1、標的物的范圍不同。普通抵押權的標的物范圍很廣,既包括不動產,如房屋;也包括一些特殊的動產和權利,如汽車、輪船、飛機、土地使用權等。而在建工程抵押權所的標的物僅限于抵押人對在建工程享有的期待權,其權利標的現實中是不存在的,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樓花”。
2、權利設定的方式不同。一般情況下,設定普通抵押權只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定立抵押合同,表明設定抵押的意思表示,并持抵押物的權屬證件到有關登記機關登記即可。然而,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應具備設立抵押的意思表示外,還應載明以下內容“(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二)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交納的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另外,仍需登記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