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5、 《土地登記規則》
6、 《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藉字[1997]第2號)
7、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國土藉字[1995]第134號)
二、審核程序(15日)
(一) 申請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簽訂后15日內申請抵押登記,市區土地在市國土資源局辦文窗口受理。材料齊全,當日轉送地產市場。
提交材料
1、 抵押登記申請書
2、 土地使用證(原件、復印件)
3、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復印件)
4、 以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足額支付憑證及投資證明。
5、 抵押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書面證明應當包括在實現抵押權時,如抵押地塊處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時,同意按法律規定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補償后轉為國有土地;征地費是否作為清償資金,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情況等內容。
6、 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7、 身份證明
(1) 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2) 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需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3) 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提供政府批準成立的批文復印件(核原件)或核準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4) 授權他人代理的,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5) 境外企業、組織或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需經過見證或認證,香港、澳門的需經司法部授權的律師見證。
8、 主合同(通常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9、 土地估價報告(出讓地除外)。
10、 抵押人是國有企業的,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抵押人是股份制企業的,提交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屬于集體企業的,應有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11、 抵押土地屬共有土地的,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書面證明。
12、 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二) 審核發證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駁回抵押登記申請:
(1) 抵押土地所有權的;
(2) 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
(3) 抵押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土地使用權的;
(4) 抵押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土地使用權的;
(5) 共有土地,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6) 依法被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的土地使用權;
(7)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使用權;
駁回抵押登記的,應于7日內說明理由并作出書面通知,交辦文窗口,辦文窗口于3日內通知申請人。
2、現場踏勘 根據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清單,審核其提請抵押的房地產資料是否真實、齊全、有效,并到現場踏勘。
3、核定出讓金數額 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市國土局與抵押人簽訂土地出讓金緩交協議,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如果實現抵押權時需要轉為國有的,核定出讓金額。
4、提出初審意見 報主管局長、局長簽署意見。
5、填寫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6、登記 地籍處在土地使用證和土地登記卡注明情況
7、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地產市場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人交費后,憑交費憑證到辦文窗口領取。
收費標準:土地抵押登記費:按土地登記費標準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