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城區汝湖鎮的村民老葉向《惠州日報》記者反映,他想用自己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作抵押貸款,卻遭到了銀行的拒絕。
老葉是一名菜農,因為管理不善,再加之受天災影響,虧了不少錢。為了籌集資金,重新種菜,他到當地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要求提供擔保。老葉提出用自家的房屋作抵押,但銀行說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不得抵押,宅基地上的房屋與宅基地不能分離,當然也不能抵押。對此,老葉甚是疑惑。
廣東商盾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聲平介紹,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人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法律行為。一方面,我國《擔保法》規定,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另一方面,我國法律對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買賣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例如受讓對象應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受讓人沒有其他房產、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批準同意等等。一旦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抵押權實現存在困難,甚至債權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為動產優先受償,這樣將房屋拆除而以建筑材料還債,無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價值。基于以上的實際情況和有關法律規定,金融機構一般不愿意接受借款人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