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間的房屋析產糾紛
為了一座房子,杭州一對親姐妹居然對簿公堂。昨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原告史某香、顧某琦訴被告史某水、呂某英、史某仙、孟某房屋析產糾紛一案,使得持續(xù)了近兩年的房屋析產矛盾終于有了了結。
本案的原、被告系一家人,被告史某水、呂某英為夫婦,史某仙、史某香是老夫妻的兩個女兒,其中史某香為小女兒,兩人分別育有一女,為孟某和顧某琦。經審理查明,一九八九年四月,史某水戶申請建房,家庭人口為妻子呂某英、兒子史某海、女兒史某仙、史某香及外孫女孟某。經過政府的審批,史某水被允許建造三層樓房一幢,樓房占地面積一百平方米,副業(yè)房占地面積二十五平方米。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史某水的大女兒史某仙與孟某苗結婚,史某仙離開娘家嫁往上虞,但戶口一直沒有遷移。
2002年7月,史某水的兒子史某海失蹤,史某仙的丈夫孟某苗就依照農村風俗習慣入贅上門,與父母史某水、呂某英共同生活。2004年7月,史某海被依法宣告死亡。
1993年,史某水的小女兒史某香和顧某結婚,婚后育有一女顧某琦。因國家有關農嫁居戶籍管理的規(guī)定,史某香及女兒的戶籍仍留在自己的村里,并享有該村村民的待遇。2004年9月,史某香與丈夫顧某離婚,攜帶女兒回到了娘家居住。
2005年1月27日,史某水、呂某英、史某仙、史某香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三間樓房,史某仙得東面二間,史某香得西面一間,史某水、呂某英居住在史某仙家。史某水、呂某英的生活分別由史某仙、史某香負責。后雙方為房子的事情發(fā)生了爭議,矛盾一直鬧了兩年多,姐姐史某仙稱西面那間房子只是暫時借給其妹妹史某香住的,不是其所有的,無奈之下,妹妹只得把親姐姐告上了法庭。
據(jù)原告史某香及其女兒顧某琦所述,1989年在建造涉案的房子時,她也出了部分資金。后由于她和丈夫離婚,所以便攜帶女兒回娘家居住,但其姐姐卻不讓其居住,并想剝奪其享有的宅基地、承包地和土地使用權,使得一家人矛盾激化。05年簽了協(xié)議后,她住西面一間,并贍養(yǎng)媽媽,但其姐姐仍以拆房為名,想剝奪其使用權。
被告史某水、史某仙、孟某在法庭上辯稱,本案所訟爭的房子使史某水、呂某英共同出資建造的,史某香沒有在造該房子時出資。同時,史某香婚后一直沒有在娘家居住,與丈夫離婚后才回到娘家。之所以給她住西面的那間房子,是考慮到她沒有地方住,暫時借給她的。因此,史某香沒有與他們幾人形成共同財產。
老母親呂某英雖為被告,但她在法庭上卻說原告所述是屬實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家庭成員共同審批建房,全體成員對批準后的宅基地享有共同使用權,建成的房屋應為家庭成員共有。本案中位于本市江干區(qū)筧橋鎮(zhèn)的二層樓房系以原告史某香和四被告、史某海名義申請建房用地,因此,建成的房屋應當歸史某水、呂某英、史某仙、史某香、史某海、孟某共有,各享有六分之一的所有權。故史某水、呂某英、史某仙、史某香于2005年1月27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非所有共有權人簽字,協(xié)議無效。原告顧某琦非建房用的申請人,對審批建造的房屋不享有所有權。而史某海已被依法宣告死亡,其所有的份額應由史某水、呂某英繼承。故法院將涉案的二層樓房的二分之一判給了史某水、呂某英夫婦,史某仙、史某香、孟某各享有六分之一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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