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資料
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單位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房地產權證(原件)。
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的,除需提交上述1-4項資料外,還需提交:
5、土地用途變更的用地批準文件或出讓合同(原件);
6、經房地產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修測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7、房地產測繪成果管理部門出具的地籍圖(原件二份)。
三、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除需提交上述1-4項資料外,還需提交:
5、房屋用途變更的批準文件(原件);
6、經房地產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勘測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7、經房地產測繪成果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屋勘測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8、房地產測繪成果管理部門出具的地籍圖(原件二份)。
四、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登記的,除需提交上述1-4項資料外,還需提交:
5、由公安、工商、民政、技監等部門出具的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相關證明文件(原件)。
五、房地產面積發生增減變更登記的,除需提交上述1-4項資料外,還需提交:
5、規劃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
6、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核驗證明書或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原件)
7、經房地產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測繪報告和確認的土地勘測報告
8、房地產測繪成果管理部門出具的地籍圖(原件二份)。
六、房地產分割、合并登記的,除需提交上述1-4項資料外,還需提交:
5、變更事實發生的證明文件(原件);
6、經房地產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測繪報告和確認的土地勘測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7、房地產測繪成果管理部門出具的地籍圖(原件二份)。
七、基于配偶的身份關系,變更房地產登記權利人登記的,除需提交上述1-4項資料外,還需提交:
包括三種情形:
1)登記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產增加配偶另一方為共有人;
2)登記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產變更為配偶另一方所有;
3)登記為配偶雙方共有的房地產變更為配偶一方所有;
5、婚姻登記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境外婚姻證明需公證:
1)在香港申辦的公證文書須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轉遞確認。
2)臺灣同胞持臺灣地區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須經上海市公證員協會核對,并出具確認當事人持有的正本與海基會寄送的副本核對一致的證明。
3)在境外的中國公民、華僑、外籍華人、外國人提供的公證文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八、因共有關系的變化,引起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的,除需提交上述1-4項資料外,還需提交:
5、按份共有轉為共同共有的合同或共同共有轉為按份共有的合同(原件)。
九、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因該地塊的開發經營成立項目公司,與出讓人簽訂補充合同將出讓合同的受讓人變更為項目公司,引起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的,除需提交上述1-4項資料外,還需提交:
5、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補充合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