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6號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01年7月23日建設部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俞正聲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二、第七條第二項中的“30日”修改為“90日”;第三項修改為:“(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第六項修改為“(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三、刪去第十四條第四款。
四、刪去第十五條。
五、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
六、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1995年8月7日建設部令第45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轉讓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轉讓,實施房地產轉讓管理,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一)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六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八條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八)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