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品房買賣的主要原則是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原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按照該規定,商品房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轉讓。商品房附著與土地之上,商品房的所有權與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必須合一,如若商品房所有權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則其就商品房所占范圍內的土地上所為的一切行為均應取得土地使用權人的同意,否則就會構成對土地使用權人權利的侵害。同樣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時,當土地尚未有建筑物時,則不受此原則限制,可是當土地之上有商品房時,此商品房也必須隨土地使用權一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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