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5年8月7日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7條的規定,公民進行房地產轉讓的,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進行房地產轉讓的公民應根據轉讓的具體形式分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贈與合同、房地產作為企業法人的注冊資金作價入股合同、房地產合資或合作開發合同以及房地產抵債協議等;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當事人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