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涉及房地產買賣、交換等轉讓行為時,應按如下程序辦理手續:
一、簽訂合同。房地產買賣、交換、贈送或抵債的,轉讓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
二、過戶申請。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在簽訂轉讓合同或合資、合作、兼并、合并合同等法律文件后,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過戶申請。
三、價格申報。雙方在房屋買賣、交換、贈與或抵債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向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如實申報轉讓房產的成交價格。
四、過戶申核。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自受理轉讓當事人過戶申請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對不符合規定條件或手續的,作出不予過戶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轉讓當事人。
五、繳納稅費。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變更登記。凡符合轉讓條件的,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將申請過戶的文件移交房地產管理機構,由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七、領取權證。辦理上述手續后,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單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房地產登記機構在15日完成房地產權利變更登記,制作房地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