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轉售給他人的,必須依法與受讓方簽訂房產轉讓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當事人可以采用公證機關參與擬定的標準轉讓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協商擬寫。當事人自行擬寫的房產轉讓公證合同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公民或法人從房地產經營單位購得房產后,由于某種原因,需要轉售給他人的,必須依法與受讓方簽訂房產轉讓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并向市房地產權管理處申請房產權變更登記。當事人可以采用公證機關參與擬定的標準轉讓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協商擬寫。當事人自行擬寫的房產轉讓公證合同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年齡、地址,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件號碼;
《房地產證》編號;
房產的座落位置(片區、幢、樓、單元)、面積;
房產單位售價、總售價;
房價款的交付方法(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
房產交付日期;
房產用途;
違約責任、負責事由;
合同生效條件(應規定經雙方簽字、蓋章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