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其他方式包括互易、繼承、遺贈等。房地產轉讓人必須是房地產權利人,而且該權利人對房地產必須擁有處分權,如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等。轉讓的對象是特定的房地產權利,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建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權。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必須與土地使用權一起轉讓。即地產轉讓時,該土地上的房屋必須同時轉讓;房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當涉及房地產買賣、交換等轉讓行為時,應按如下程序辦理手續:
一、簽訂合同。
房地產買賣、交換、贈送或抵債的,轉讓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
二、過戶申請。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在簽訂轉讓合同或合資、合作、兼并、合并合同等法律文件后,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過戶申請。
三、價格申報。
雙方在房屋買賣、交換、贈與或抵債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向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如實申報轉讓房產的成交價格。
四、過戶申核。
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自受理轉讓當事人過戶申請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對不符合規定條件或手續的,作出不予過戶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轉讓當事人。
五、繳納稅費。
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變更登記。
凡符合轉讓條件的,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將申請過戶的文件移交房地產管理機構,由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七、領取權證。
辦理上述手續后,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單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房地產登記機構在15日完成房地產權利變更登記,制作房地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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