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項目禁止轉讓的規定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招標投標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簽約方式。招標人、中標人通過招標投標活動簽訂了合同。中標人就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不得將合同轉包給他人。
所謂轉包,是指中標人將其承包的中標項目倒手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實際上成為該
中標人項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為。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轉包行為屬于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行為,中標項目轉包后,中標人對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擔責任。而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概括轉讓須經對方同意,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時,不得轉讓。除《招標投標法》禁止轉包外,《合同法》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筑法》也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三部法律分別從不同角度對工程項目的轉包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違者依照《招標投標法》、《建筑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轉包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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