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預售商品房要辦理哪些手續?
轉讓預售商品房,實質上是在預售商品房買賣契約的有效期內將該契約轉讓出去。一般來講,國家對這種期房轉讓行為本身并不禁止,但利用轉讓進行倒買倒賣的炒作行為是不允許的。
內銷商品房屬于合法情形的,轉讓一般要通過以下手續進行辦理:
(l)簽訂轉讓合同:即原期房買方(轉讓方)與新買方(受讓方)要簽訂轉讓合同(該合同也是一式四份)。合同中應包括如下內容:轉讓的預售契約編號、轉讓原因、轉讓金額、轉讓面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此外,轉讓金額應與原預售契約的價格相一致,并且,該轉讓合同須經房地產開發企業認可、簽字蓋章;
(2)轉讓雙方辦理預售轉讓登記手續:辦理時,雙方應持原預售契約、轉讓合同、有關證件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一般為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進行,經該部門審核轉讓合同符合規定的,由經辦人填寫《預售商品房轉讓審批表》,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審批;
(3)經批準后,依法繳納印花稅:轉讓雙方在接到批準通知后,由轉讓方按預售合同金額的2%交付手續費,然后由上述審批部門在轉讓合同上加蓋“預售登記專用章”,其中兩份貼有印花稅的正本由轉讓方、受讓方各執一份,副本由開發商、交易管理部門各執一份。轉讓方所持原預售契約正本移交給受讓方,待房屋正式交付入住后,受讓方憑此件與開發商辦理過戶手續,主管機關經辦人將轉讓合同副本、轉讓審批表等有關材料歸入原登記留存的預售契約檔案。對不準轉讓的,有關審批機關應通知轉讓人。
另外有一種情況,即商品房進行預售登記后,購房者個人要求將合同主體(買方)名義更換,則根據繼承權的親屬關系可在預售契約上更名,辦理時應出具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不具備上述親屬關系的,應按上述轉讓程序辦理。
此外,有關外銷商品房的轉讓,可以不訂立轉讓合同,而直接在外銷合同后“背書欄”中以背書方式轉讓,然后再依上述程序辦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