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文介紹房地產轉讓注意事項,主要有在建項目轉讓、附屬物的轉讓、風險轉移以及告知義務等需要注意的內容。
2003 年12 月1 日起實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在北京市范圍內的房地產轉讓行為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辦法》與此前頒布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及最高院的一些司法解釋對照,各有側重。因此,律師在為北京市范圍內的房地產轉讓行為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綜合考慮以上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全面審查轉讓行為的合法性及每一環節的法律后果,以保證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的質量。下面,筆者將就《辦法》中涉及的一些事項,提出幾個應注意的問題。
一、在建項目轉讓條件
《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房地產在建項目轉讓條件與其它法規規定的轉讓條件相同,即:
(1)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讓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
(2)完成了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
應注意的是,通常意義上理解,以上規定應是針對的轉讓方,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9日《關于土地轉讓方未按規定完成土地的開發投資即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的答復》的規定,只要“轉讓方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且轉讓方和受讓方前后投資達到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或者雖然沒有辦理登記手續,但當地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補辦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轉讓合同可以認定為有效。”也就是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可以理解為“轉讓方和受讓方前后投資達到25%以上”,在此情況下,只要履行了一定手續,轉讓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在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轉讓方投資尚未達到25%,而要轉讓項目的情況,因此,最高院以上這一司法解釋,對我們判斷某一轉讓行為的合法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