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張先生與宋女士于2004年1月1日登記結婚,二人于2008年5月6日購買了一處房屋,該處房屋所有權證明登記為張先生與宋女士共同所有。2013年6月15日,宋女士因夫妻關系不和,在丈夫張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房產中介與劉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當場出具“該房屋售出后如夫妻之間發生任何糾紛均由宋女士一人承擔,與劉女士無關”的書面聲明。一周后,宋女士獲得了售房款。現宋女士與劉女士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答:涉案房屋為張先生與宋女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宋女士對于該房屋的出售等重大事項應使張先生知曉并取得張先生的同意。作為購買方的劉女士經中介工作人員告知,已知房屋涉及張先生的利益,且在對張先生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未進行審查的情況下仍然與宋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不具備第三人善意購買的條件,故宋女士與劉女士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