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哪些情形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2、房地產轉讓時,應采用什么方式簽訂合同?哪些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房地產轉讓時,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3、房地產轉讓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房地產轉讓合同是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主要文件,關系雙方當事人的重大權益,因此當事人必須認真對待。針對我國房地產轉讓合同存在的問題,《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明確了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載明的主要條款和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3)房地產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4)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5)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6)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7)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8)違約責任;
(9)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